本报讯 (通讯员马志国)家住本市南开区西门里的高某,一年多前将15万元借给了宋某做买卖,并商定用宋某居住的一套偏单作抵押,一旦借款到期不还,就把房屋过户给高某。宋某到期还不上欠款,而当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将抵押房屋过户时,却十分意外地被告知,其与宋某的协议只是一纸空文。
2000年7月,宋某向家住本市南开区西门里的高某借钱,张口借15万元,并答应补偿高某的利息损失。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还明确写道: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借款人就将坐落在南开区王顶堤现住的一套偏单过户给出借人高某,以抵偿借 款。高某凭自己的经验以为,即使宋某还不上钱,还有一套偏单作保证。但宋某做生意亏损无法还钱,高某将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宋某“偿还借款,如无偿还能力,将协议中指定的房屋过户给原告人”。
受理此借款纠纷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协议中作为抵押的住房是宋某承租的公产房,所以其抵押行为是无效的。法院最终判决:宋某将借款归还高某,驳回高某要求将协议中指定的抵押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案:审理案件的法官介绍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产生,是基于担保人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也就是说担保人对担保物必须首先拥有所有权。宋某所住房是公产房,宋某对其并没有所有权,所以导致了房屋作为担保的行为也无效,高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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