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至17日,本报连续报道了西安市临潼区公路管理站陈永明等3名执法人员的丑行:他们以罚款为名,接受被罚款者的资助,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与“三陪女”鬼混。曝光后,西安市公安临潼分局马上展开调查,将嫖娼事实证据确凿的陈永明拘留,“金色时代”歌厅被查封。此案暴露出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昨日记者到临潼采访,竟听到这样一种说法:“这3个人太‘瓜’了,为啥和车主一起 去耍?把钱落下自己去谁能知道?《华商报》的记者再厉害也没办法!”
记者不禁叹息,深为某些人从媒体的舆论监督中得出这样的“经验教训”感到悲哀。舆论监督的目的本来是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披露后得以解决,以利于工作的开展,同时为某些意欲为非作歹的人提供“前车之鉴”。但仔细想一下,有些事实确如此类人所言,如果陈永明等私下把钱收了,自己去寻欢作乐,那么一切都只能“天知、地知、‘小姐’知”,一桩“性索贿”化于无形,陈永明等人说不定今天依然在路上等着下一个“周先生”上钩。
由此看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也很有限,陈永明等人的“道德自律”更是靠不住的。那么,谁来监管他们的“性索贿”行为呢?采取什么措施来监管他们呢?一个腐败分子一开口就厚着脸皮要求“耍一下”,公然索要“性贿赂”,想必不是第一次了,从陈永明等进出“金色时代”的熟练程度来看,也不是第一次了。这种利用党和政府给予的权力而提出的特殊要求,从第一次“性索贿”到“翻把”这段时间究竟有多长时间无从查起,但在此期间究竟哪个部门哪个人对他们实施监督了?有关部门是否担负起“爱护干部”的职责了?
不可能指望陈永明等人把“三陪女”主动上交到“廉政账户”上去;更不能等着媒体把问题暴露出来后才开始注意,然后在各种关系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均衡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会令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失望寒心。如果有关部门对这类人不严肃处理,很难说不会有更多的陈永明涌现出来!
贾学伟田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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