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3人在服刑期间,被细心的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其刑期多算了1个月,并依法提出了纠正意见。记者昨日获悉:3人已接到法院的新裁定。
2000年10月13日,蔡某等3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3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被判处4到7年有期徒刑,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
汉阳区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检查、核对在押人员情况时,发现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对蔡某等3人刑期的计算日期均从逮捕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于是,汉阳区检察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纠正意见。(记者 李晓萌 通讯员 张汉舟肖团源 实习生 付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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