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实习生江宇)广州中院昨继续开庭审理汽车走私大鳄梁耀华及李莎娜。“如果我知道这是走私,我就不拉李纪周下水了。因为我是一个女人,我知道怎么爱护别人!”在昨天下午的法庭辩论中,李莎娜激动地用这句话辩解,以证明自己对李纪周的真情,并为自己“根本不知道梁耀华等人在走私汽车”作佐证。
继前日对公诉人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后,梁耀华昨天在法庭上对公诉人出示的其余五 宗指控事实的证据绝大部分摇头否认。“不知道”“不清楚”“没有参与”成了梁耀华在庭上的“核心”词汇。法庭上,梁耀华兴之所至,还手指公诉人和审判长,大声辩解,被审判长勒令端坐。
法庭抗辩焦点
焦点一:是单位走私,还是以单位之名行个人走私之实?
在法庭上,公诉人及辩护人双方围绕梁耀华走私嫌疑的性质归属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公诉人指出,梁耀华在香港把崭新的汽车拆卸成零配件后,以汽车零配件的名义运入内地,再将之组装成完整的汽车,其所运输的货物与其给海关报表的内容严重不符,构成了走私犯罪。辩方律师则认为,梁的行为是代表新英豪公司实施的,走私是单位的走私而不是梁个人的走私。对此,公诉人指称,只有在走私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且走私的收益完全归属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才能称为单位走私,而梁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并非归属单位所有,实是借单位之名行个人走私之实,故不应定性为单位走私。
焦点二:走私货物是否曾被公安机关罚款后放行?
辩方律师指出,梁耀华经办的货物曾被有关公安机关罚款数十万元后予以放行,这足以证明这些货物不属于走私性质。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辩方的抗辩论述没有以已向法庭提交的事实为依据,没有证据证明梁耀华经办的货物曾被有关公安机关罚款,因为如果梁的货物曾被公安机关罚款,公安机关会出具相关罚款单据,而庭上没有呈现这类单据。
焦点三:走私货物一运到就被海关监管是否不算走私?
辩方认为,梁耀华经办的有些走私货物一运到就已被海关监管,这不能称为已构成走私犯罪。对此,公诉人指出,只要走私行为一发生,不管其最终的后果如何,就构成了走私犯罪。梁在货物被海关监管前,便已经走私了货物。被海关监管,只是海关终止了其走私可能会造成的更为严重的后果。梁的行为已经属于走私犯罪行为。
焦点四:李莎娜是否构成犯罪?
李莎娜被控两次通过李纪周的关系帮助梁耀华等人走私,对此,李莎娜在法庭上显得十分委屈,她说,1995年3月份,她当时刚刚进入公司(指新英豪公司),对公司的业务根本就不熟悉。她说,如果知道是走私汽车,她是不可能将李纪周拉下水的。说到这里,李莎娜十分激动:“我是个女人,我知道怎么去爱护别人!”
李莎娜的辩护律师当庭作出了无罪辩护:第一,李莎娜根本就不知道被扣押的是走私物品,因此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第二,从客观上看,李莎娜也没有参与具体的走私行为,故不能认定触犯了走私罪;第三,李莎娜只是新英豪公司的一个“打工仔”,公司叫她找领导,她就去找领导,至于为什么要找领导,她根本就不知道。
对于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李莎娜作为股东,理应知道这些是走私的汽车;而且货物被查扣后,执法机关就已告诉李莎娜货物涉嫌走私,李莎娜在此情况下,还找李纪周说情,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而且,正是因为李莎娜的行为,直接导致已查扣的货物被放行,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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