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岗区法院开庭再审一起离奇的民事诉讼案。诉讼双方各持一张同一起案件但内容出入颇大的民事调解书,对簿公堂。
据原告郑女士讲,她在1996年10月11日,经人介绍与被告(前夫)王某结婚,并搬到位于道外区的丈夫家住,但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和,婚姻维持了3年后经协商决定离婚。2000年7月,两人来到南岗区法院王岗法庭申请协议离婚。期间,郑女士搬出王家,并于7月20日 筹款8万余元,在科大小区购买了一处使用面积45平方米的私产房居住。随后,离婚案经王岗法庭审理,双方同意达成一份调解协议,法院也随后向双方下达民事调解书。当年8月30日上午,郑女士在法院领取了这份(2000)南民二初字第2362号调解书,其中在协议内容中写道:一、原、被告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自。三、坐落于哈尔滨市科大小区306栋1单元501室私产住房一处归原告所有,被告自行解决住房。至此,经过近两个月诉讼,郑女士以为整个离婚案已尘埃落定。但没想到,事隔一年,2001年底,南岗区法院忽然通知郑女士,其前夫拿出一份民事调解书,要求重审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在这份同为案件编号(2000)南民二初字第2362号的调解书中,除下达日期被提前到2000年7月30日以外,其协议内容也出现巨大差异,即根本没有提及科大小区的住房,而只在其中第3条写道:原、被告均自行解决住房,该调解书同样加盖着法院的公章。
就在郑女士百思不得其解时,今年5月,法院通知郑女士要再审此案。6月6日,郑女士接到法院的一张编号为(2002)南民监字第62号的民事裁定书。上说,终止本院2000年7月30日及2000年8月3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除第一项原、被告离婚以外其他项的执行。至此,郑女士方才相信,在她的离婚案中,竟然出现了两份部分内容截然不同的民事调解书。
昨天9时许,南岗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离婚案。主审法官声称,由于本案出现了两个民事调解书,经院里审判委员会决定,再次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科大小区的住房,争得不可开交。郑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在2000年已审理结束,并下达了调解书,而目前出现的两份内容不同的民事调解书,并不能成为法庭再审此案的理由。他要求法院审查,两份调解书孰真孰假。而被告则认为,郑女士购买的住房有自己的资金在内,据此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部分。法庭宣布休庭时,双方不同意调解。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记者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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