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7月24日讯 被人撞伤后不去报案,等到法院判决时,应得的赔偿金额却少了一半。近日,枣庄市中区法院审理的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颇耐人寻味。
2001年12月12日晚6时,枣庄市某中学12岁的女学生贾某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在出校门100米处时与骑车迎面而来的15岁女学生孙某相向而行,孙某为躲避对面驶来的一辆汽车,便急转弯驶向贾某等人,贾某被撞伤。贾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下端外侧撕脱性骨折。事 故发生后,贾某、孙某等人均未报案。今年4月15日,贾某伤愈后起诉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670余元。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贾某、孙某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即原告贾某的医疗等费用应由双方对半承担。据了解,类似贾某这种侧重于单方的责任事故,所得赔偿额应该更多,甚至是全部,只因未报案,贾某受到了更大的损失。(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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