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实录】近日,口区的汪女士被一间15平方米的房子折磨得焦头烂额,与她扯皮的袁女士拒绝荣华街司法所对此事进行调解。
去年12月30日,汪的丈夫黄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处面积约15平方米的房屋,其产权属于3506工厂(黄是工厂职工)。汪在申请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头上时,遭到了丈夫前妻袁女士及儿子的强烈干预。
【记者调查】20日,汪女士告诉记者,1988年她与黄结婚,婚后经申请,3506厂于1993年12月将宝丰三村38栋一楼的房屋分给了他们,并在支付了1310.4元钱后,获得了永久性居住权。
袁女士说,1986年12月与丈夫黄离婚时,订下协议:谁抚养儿子谁得房子。离婚前,他们3口人住在宝丰街三栋一楼一号,属拆迁户,还建房标准为二室一厅。然而,到了1989年,袁母子二人只分得一室一厅。袁认为是黄未执行离婚协议中放弃自己那份权利造成,所以要替儿子讨回那15个平方。
昨日,据该厂退休职工熊师傅和邱老爹说,当时的分房标准是两代两口分一室一厅,三口之家分两室一厅,分房时,黄与袁已离婚两年多了。
【律师观点】湖北省东神律师事务所祁律师认为,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他认为,此房屋乃汪与黄婚后的共同福利,袁对此不享有任何权利。黄去世后,汪与黄前妻之子享有一定继承权,其前提是对汪黄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的剩余部分,即其中的1/4。汪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就依法继承部分协议补偿。(见习记者向洁 通讯员 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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