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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25日14: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新近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患者十个方面的权利:病历复印权。包括门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知情权。患者有权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询问、知悉。共同封 存权。对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参与和观察尸检权。患者死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共同委托鉴定权。需要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权利。再次鉴定申请权。当 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 定的申请。随机抽取专家权。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专业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申请回避 权。当事人对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有权申请其回避、陈述和答辩权。当事人在收到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受理 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享有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和书面陈述及答辩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争 议的解决途径有三:双方协商;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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