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 蒋春燕)小学三年级学生赵某在上音乐课时因未回答出老师谢某的提问,谢便用有机玻璃尺敲打孩子的头部。此后,赵某经常头疼,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赵某因此将老师谢某告上法庭。昨天,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体罚学生的老师谢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4000元。1998年6月18日,赵某在上课时因未回答出老师谢某的提问而被老师用约20厘米长的有机玻璃尺敲打头部。当天下午,赵因为头疼到当地卫生院就诊。9月23日,经人调解,谢对赵此前所花的2896元医疗费表示认可,并给付赵医疗费 3000元。
1998年7月至今年5月,赵先后自行到十余家医院治疗头痛。今年4月,赵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谢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谢某则称,赵在被体罚的前一天曾到医院治疗过头痛病,其患头痛病不是自己造成的,故不同意赵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赵将已给付的3000元医疗费退还。学校则认为老师谢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在教学中用玻璃尺敲击学生赵某头部,不仅造成该学生身体上伤害而且在学生当中也造成极坏影响,其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反思自己的行为,加强自身道德素质教育,防止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赵在事发前曾到医院治疗过头痛病,其上诉称谢的行为是造成自己头痛的直接原因不能成立。因谢已先行赔偿部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谢某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是恰当的。因纠纷是由谢的行为造成,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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