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实习生卢珍)本报曾经报道过的3名中国乘客因遭受“区别对待”而状告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的索赔纠纷案,日前有了结果。原被告双方经协商,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随后,3名原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
2001年8月21日,3名持有北京经大阪至关岛和关岛经大阪至天津之间往返机票的中国 乘客董某、蔡某、杨某,在关岛搭机时受到了“区别待遇”,他们在当地遭遇强台风袭击、飞往关西的航班被取消的情况下,没能像同机其他国家的乘客那样被允许搭乘飞往东京的班机。由此,董某、蔡某、杨某均遭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在以违反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为由将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诉讼中,3名乘客除提出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分别提出了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费均在2万元左右。
2001年12月19日,案件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的有关规定,法院向全日空航空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在送达中,遭到了办事处的拒绝,法院遂依法进行了留置送达。随后,法院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被告方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在法院正确适用程序法及积极的牵线搭桥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走到了一起,协商解决问题,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悉,通过协议,3名中国乘客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部分得到了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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