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九江讯 刘婷、蒙报刚、记者危诚报道:7月2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罗贤椿、熊洪飞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贤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洪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被告人罗贤椿,原系江西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主任。1998年下半年,江西长江干流江岸堤防加固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长江九江永安段加固整治工程的招标工作,时任江西省财政厅基本建设财务处副处长的罗贤椿代表省财政厅参与此项工作, 并担任该指挥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评标委员会经济组成员。期间,罗贤椿将长江永安堤招标工程事项电话告知同学叶氏兄弟,叶氏兄弟立即与刘某联系,刘某当时挂靠在广丰县第四建设工程公司任项目经理,刘又通过关系找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三环公司商谈,并与罗商定以该工程局名义投标。
11月24日,指挥部决定将赤湖堤段及永安段江岸整治某段的施工切割给该工程局承担。该工程局与指挥部签订相关协议后,罗提出“中介费”不得小于工程量的5%。尔后,罗的侄子熊洪飞按罗的吩咐,打印一份协议书,要求叶、刘分三次支付中介咨询费120万元给熊洪飞。1999年2月至2000年6月间,熊洪飞先后三次共收取“中介费”88万元。案发后,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从熊处扣押赃款7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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