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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后向父母索要学费 21岁女孩告父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26日13:05 云南日报

  成年后又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能向父母索要学费吗?

  今年21岁的陈敏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百般呵护她的父母。父亲陈伟是昆明市东郊某厂工人,母亲开了一家小杂货店。那年父亲下岗,一家人靠母亲的小杂货店维持着,由于父亲不擅经营,小店的生意每况愈下。为此,陈敏的父母开始了频繁的争吵和相互指责,原本和睦的家庭蒙上了阴影。

  2000年7月,陈敏的父母达成了离婚协议。两人约定,离婚后,陈敏由母亲刘玲抚养,陈敏的抚养费、生活费及其他一切费用都由刘玲自行承担,陈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年,陈敏才19岁。两个月后,陈敏被一所大专院校录取了。父母离婚后,懂事的陈敏深知家里的经济状况,她分外珍惜学习的每一寸光阴。专科即将毕业时,学校给了陈敏所在的班级“专升本”的名额,陈敏成绩优异,老师告诉她,只要交5000元学费,就可免试入学。陈敏觉得难以向母亲张口,想向父亲求助,可母亲告诉她,他们离婚时已约定,父亲不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

  陈敏第一次找到父亲,说明来意后,父亲什么话也没有说。陈敏只好哭着走了。是放弃学业,还是另想办法,或者继续向生父求情,母女二人一时陷入困境。通过法律咨询,陈敏了解到父亲当时离婚时关于“男方不承担女儿抚养费”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思考再三,陈敏于今年5月将父亲陈伟告上法庭,要求父亲承担其上大学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学费。记者于7月23日了解到,此案近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陈敏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有过约定,但该约定不利子女接受教育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去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明确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陈敏诉讼请求的判决。陈敏接到判决后,没有提出异议。而她的父亲陈伟没有说什么,女儿始终是无辜的。他已经把凑到的部分学费交到了女儿手上。新学期即将开学了,将会有大批学子走进大学校园。已经成年但尚在求学阶段,没有生活来源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继续供其求学,从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之前,往往倾向于支持子女的请求。而严格从法律上讲,国家、家庭必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年满18周岁即成年人,从某种意义上讲接受大学这样的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而应当视为一种智力投资,这项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而非父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当由子女自行承担教育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从这个层面上讲,父母尽其所能帮助子女完成学业并不是其应尽的义务,而是一种维系美好家庭关系的基本道德。所以,每个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其实都可以自问一声:除了抚养费,我还能给你什么?

  汪旭朱蓉(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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