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地点一月内发生车祸五六起,半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4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这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责任在谁?死者家属及其他车祸受害人近日将常德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
两次车祸相同版本
省道1804线192公里处曾一度被人称为“百慕大”、“不归路”。据当地居民介绍,仅2001年年底,这里曾发生五六起交通事故。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发生在这一年的12月23日,一辆凌志300型轿车翻入公路一侧水塘,车内5人全部溺水死亡。事发半个月后,即今年1月7日晚9时45分许,津市市渡口镇新合村个体驾驶员戴元乔驾驶牌号为湘J12153的富康小客车途经这里时再次发生事故,小车翻入水塘,司机戴元乔及车内乘坐者陈进、路典桃、伍荣耀等4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
相同的翻车痕迹,就连汽车滑下水塘的姿势也是那么惊人一致。当时负责现场勘察的交警称:“‘1·7’特大交通事故简直就是‘12·23’特大交通事故的翻版。”
都是水塘惹的祸
据称,1804省道192公里处泉山桥路段当时正在进行路面改道施工,新路与老路交界处的路面由一个大水塘填土而成。由于施工单位的疏忽,其道路拐弯处留下了一个小水塘,没有设置任何施工标识。自去年11月份小水塘形成以来,这里共发生了五六起翻车沉塘的事故。这期间,交警部门曾要求施工单位在该路段设立警示牌,并设置路桩或路墩,但无人理会。
死者家属告上法庭
目前,死者家属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将施工单位常德市路桥公司及其管理单位该市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12·23”案已由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立案受理,两次庭审均由该庭庭长熊爱武亲自主审。
原告代理人刘德文认为,这两起事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的发生已牵连到施工路面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正是因为施工单位及其管理部门的过错,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设置行车路标等任何安全防范性措施,导致了这两起特大事故的发生,施工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认为没有过错
而被告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则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应以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同时还认为,该局不是该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其与该路段施工单位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由于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且此案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法庭暂未作出判决。据悉,此案将与近期内进行第于次开庭审理。同时,“1·7”案也已由常德市武陵区德山法庭立案受理,近日内也即将开庭审理。
(常乐 陈君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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