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光集团董事长高某某称:他在1996年将举债的在建工程和赊销货物作为“注册资金”成立文光集团,他在妻子和3个子女谁也没有真正投资的情况下,将他们增加为投资人,这些股份本身就是“虚”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产。因此,马老太之子及儿媳并无真实出资,被告不同意马老太继承其子股份成为董事。
马老太代理律师:文光集团成立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集团实际出 资1亿余元,高某及朱某拥有7.5%的股份,高某某现在想否认是不行的;假使真如高某某所说那样,他当初的行为就已涉嫌“虚假出资罪”,其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李晶)本报曾于7月3日以《老妪要讨回200万遗产当董事》为题,报道了本市最大一起遗产纠纷案。在河东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近日交换了证据,被告突然提出集团成立时实际出资额远远低于注册资金,并表示马老太儿子及儿媳当初并未实际出资,故不同意马老太继承其子在集团内股份成为董事,致使此案出现重大波澜。
针对马老太的诉讼请求,文光集团的代理人拿出其董事长高某某就集团成立时出资情况的一份说明。高某某在声明中称,1996年,他注册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房地产公司,将举债的在建工程和赊销货物作为所谓“注册资金”,成立了文光集团。此后,他在妻子和3个子女谁也没有真正投资的情况下,将他们增加为投资人,公司的一些文件上的签字也是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员工代签的。这些股份本身就是“虚”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高某某同时说,他女儿1987年与马老太的儿子朱某结婚,后来,朱某由原单位下岗,便来到集团上班,但始终没能得到企业和员工的认可。
马老太的代理律师刘彤光表示,文光集团成立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集团实际出资1亿余元,高某及朱某拥有7.5%的股份,高某某现在想否认是不行的;另外,高某某单方面说他女儿和朱某(女婿)并未实际出资,也需要证据。律师同时说,假使真如高某某所说那样,他当初的行为就已涉嫌“虚假出资罪”,其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记者随后设法与文光集团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欲对此事进一步采访时,遭到了断然拒绝。
马老太儿子朱某是本市文光集团董事,朱某与妻子高某(该集团董事长高某某的女儿)拥有该集团7.5%的股份。2000年6月,朱某突然车祸去世。因高某不同意马老太继承朱某在集团内的股份,马老太遂将儿媳及孙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在该集团内的股份(近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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