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记者力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终审判决已下达半年多,但时至今日,礼泉县新时乡辛家庙村党支部书记辛兴汉还依旧当着“官”。
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2月25日早6时左右,辛家庙村村民李淑平(女)在辛兴汉家门前叫骂,辛兴汉与李淑平发生争吵,并向李的面部打了一拳,李口鼻流血倒在地上,后住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双眼挫裂伤,经咸阳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2000年,礼泉县法 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辛兴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赔偿李淑平经济损失。辛兴汉上诉提出,自己只打了李淑平一个耳光,不能致其鼻骨骨折,将李打成轻伤不是自己所为,要求改判。2001年12月13日,咸阳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为终审判决。
然而,直至今日,辛兴汉仍担任着村党支部书记。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辛兴汉,他说,对于二审判决,他已提起申诉。李淑平因村里的公事多次在他家门前叫骂,1999年2月25日,他实在无法忍受,当时打了李淑平一个耳光,李被打后,其家人叫来亲属帮忙。那天恰好自己的妻弟也在家里,怕吃亏也去叫了自家的几个人,后发生斗殴,他当时阻拦不住。李淑平是在第二次打架时被打伤的,不是他打的。
李淑平的丈夫辛锦泉告诉记者,他最近查阅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开除党籍。据此,他曾向乡党委提交了关于开除辛兴汉党籍并撤销其党支部书记职务的申请,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人过问。
记者随后来到礼泉县新时乡党委,一位姓宁的副书记告诉记者,书记乡长都不在,他不知道辛兴汉被判刑后还任村支书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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