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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律协会长索赔一万元 株洲一律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30日10:31 红网-三湘都市报

  作为律师,竟私拆同事的信件,株洲律师王志高愤而将其告上法庭,索赔一元钱。这场官司又引发了另一场耐人寻味的官司:株洲律师协会会长文经卫在接受省会某台采访时,对此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言论,王志高以文侵犯名誉权为由,又将文告上了法庭。7月29日,此案一审判决,原告王志高胜诉。

  接受采访发表不实意见

  据判决书称,株洲市湘江律师事务所范进私拆了同所律师王志高的信件,王一怒之下于4月28日将其告上了法庭,索赔一元钱。法院受理“一元钱官司”后,省会某台派出记者对株洲律师协会会长文经卫进行了采访。文在接受采访时称:“王在未办理异动手续的情况下,以方正园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打白条,收取当事人的钱财(200元交通费),构成私自收费,又违反了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规定。王在株洲南方中学签字收取‘法律服务费’7000元,大家不知是什么费用并有意见。”

   

  律师向会长索赔一万元

  王志高在看了某台播发的报道后,认为文在接受采访时所说不是实事求是地反映事实真相,而是借被采访之机,捏造事实,公然诋毁他的人格,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故于5月1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文经卫告上法庭,要求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王志高并无违法行为

  天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文经卫在接受某台采访中所谈到的原告的几个问题中,王志高虽私自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但并未私自收取费用,所收200元交通费也及时交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并出具发票。根据司法部解释,私自接受委托但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关于文称王志高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问题,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有此行为,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而至原告起诉时止,并无任何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原告作出处罚,因此王志高两所执业的事实不成立。

  关于文称王志高收取“法律服务费”7000元的问题,这一笔法律服务费通过了湘江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王从中提取了个人的合法报酬,这一笔服务费的来源是合法的。

  会长致歉并赔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文经卫作为株洲律协的会长、湘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所出现的问题和发生的矛盾,不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反而对某台发表了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谈话。采访内容播出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精神损害,侵犯了王志高的名誉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文经卫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在湖南电视台或在全省范围内的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精神抚慰费5000元。(张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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