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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订新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30日17:43 北京晚报

  本报讯 卫生部近日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已正式实施。新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多项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
,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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