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用榔头击伤他人头部,然后抢劫钱财的两名罪犯,日前被南汇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和2万元。
今年2月5日上午7时许,李某推着自行车到大团镇庙西村7组陈某开设的出租鸡笼摊点,以修车为由向陈某借榔头。当陈某将榔头交给李某后刚转身之际,李某用榔头猛击陈某的头部,致其倒地昏迷,李从陈某裤袋中劫得人民币375元。
同月27日10时许,奉贤区四团镇村民孙某在起意对丁某实施抢劫后,即携带榔头一把,骑摩托车至丁的住处,尾随丁入室,用榔头敲击其头部,欲将他敲昏后实施抢劫。后因遭到丁某的反抗,孙某未得逞,即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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