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7月20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法官根据深圳市麟好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位于新州村的一间不锈钢制品门市部的全部生产设备。当执行人员突然出现,宣布冻结、划拨黄某和郑某的银行款项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债务的民事执行裁定时,黄某当场捶胸顿足……
提现一张支票大盗得款57万
今年29岁的黄某是陆丰市人,几年前利用郑某的营业执照在福田区开了间亿通建材店,生意颇为红火。
1999年3月2日,黄某过去的生意伙伴庄杨柳找上门来,要求黄某帮忙提现一张金额为75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黄某问庄杨柳支票的来历,庄解释说是他新近接手一个工程对方预付的工程款。因为庄杨柳挂靠了别人的公司,担心被为难才要求黄某帮忙,并答应支付黄某2万元的手续费。
黄某见有利可图,对方又是熟人,便爽快地同意了。当天,黄某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将该张支票上的金额转到亿通建材店的账户上,并于第二天从账上提取现金57万元交给庄杨柳。
1999年5月底,庄杨柳再次找到黄某,准备跟黄某要走余下的18万元(扣除要付给黄某的手续费2万元,实为16万元)。黄某到银行提取现金时,却被银行职员告知,亿通建材店的银行账户已被福田公安机关冻结。黄某马上意识到这笔款项有问题,于是不动声色地回到店里,叫来几个朋友将庄杨柳团团围住,追问庄杨柳支票的真实来历,庄杨柳不得不承认自己撒了谎,他根本就没有跟人做过什么工程,支票是一位朋友捡到的。
听庄杨柳这么一说,黄某既不敢把余款交给庄杨柳,也不敢放走他,并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打电话到公安局刑侦科询问,接电话的正是负责侦查该案的民警。10分钟后,民警便赶到黄某的建材店,将庄杨柳带走。
原来,1999年3月1日,庄盛鹏谎称有生意要与朋友邓某合作,约邓某到福田区莲花岛酒楼吃饭。邓某是深圳市麟好实业公司的员工,当时身上正好带着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4张。就在邓某上洗手间的当口,庄盛鹏迅速地打开了邓某的手袋,将4张支票盗走。当天,庄盛鹏将其中一张支票填上75万元金额,让老乡庄杨柳找人兑现。此人轻易地得到57万元现金后去向不明。
黄某主动将余款18万元交到公安分局,并协助公安机关做了笔录。从此就以为没事了。
两次被告上法院浑然不觉
一晃2年多过去。今年7月9日,几名法院执行人员突然来到黄某新开的门市部,向他宣读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黄某这时才知道,作为实际经营人,自己和原亿通建材执照注册业主郑某已被麟好公司告上法院,被判令返还不当得利款57万元及利息14万元。两审判决都已生效,麟好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了。
法院当场查封了黄某门市部价值数十万元的生产设备,并限令黄某第二天到法院申报个人财产。黄某叫苦不迭,从执行人员手中复印了法院的两审法院的判决书,才知道了事情的真相。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1万
再说麟好公司丢了4张空白支票之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到了其中一张支票的下落,并迅速地冻结了亿通建材店的银行账号,从黄某手上追回了18万元赃款归还麟好公司,但因犯罪嫌疑人庄盛鹏在逃,被其取走的57万元无法追回。
麟好公司于是将亿通建材店的执照注册业主郑某和实际经营人黄某告上法院。法院以票据权益纠纷立案受理之后,派人到建材店送达传票,发现建材店已经被拆迁。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照规定发出送达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违反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私自将支票兑现成现金,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麟好公司未妥善保管空白支票,致使支票被盗并造成损失,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和黄某作为建材店的业主和实际经营人,对该店共同承担责任。
2001年7月24日,法院对此案进行缺席判决,判令郑某赔偿麟好公司经济损失114000元,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全额赔偿
麟好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进行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麟好公司对支票遗失,应负有保管上的过失责任,但该责任与麟好公司因支票而造成的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导致麟好公司经济损失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违反国家的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即提供账号、套取现金造成的。
今年1月16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田区法院关于郑某返还麟好公司114000元款项的判决,改判为返还不当得利款57万元及利息。维持黄某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麟好公司接到中级法院的判决之后,经多方打听,才了解到黄某的居住地和现在的经营地址,并掌握了黄某的个人财产。及时向法院提供黄某的财产线索,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可怜黄某为蝇头小利付出了巨额代价,这教训着实够深刻了。作者: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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