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备受关注的原北京肿瘤医院住院部主任石巧玲贪污公款一案,昨天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石巧玲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石巧玲的死刑判决。
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石巧玲利用其负责办理患者出院结账的职务便利,采取编造或伪造患者住院医疗预交款退款书的手段,通过陈玉梅及他人的配合,使用虚假的退款书1 081份,假冒患者或患者家属骗取并侵吞医院公款9206119.26元。案发后,从石巧玲处仅追缴回赃款15万元。此外,在1999年7月至12月期间,石巧玲还擅自决定将收取的住院医疗预收金377.6万元外存,被单位追回200万元后,拒不交代余款去向。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石巧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陈玉梅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昨天的庭审中,市高法出动了5名法警。只有49岁的石巧玲头发斑白,戴着手铐和脚镣,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尽管法院事先通知了她的家人,但她的家人却没有一人到庭。石巧玲(左)和陈玉梅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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