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施小姐与一公司签定录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还有4天合同期满的时候,施小姐被对方辞退,而且没有得到工资。为此,施小姐把对方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施小姐获得了对方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晚下班损失费等近4000元。
去年12月17日,施小姐与建乐菲力斯健身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每月1000元。当只差4天试用期满时,公司辞退了施小姐,仅支付了334.60元的补偿金。 施小姐对此非常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乐菲力斯健身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公司与施小姐签定的合同只签了试用期,应算无效合同,所以只同意支付给施小姐工资,不同意其他补偿。
静安法院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认定施小姐与建乐菲力斯健身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在这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相关规定给予赔偿。(记者许洱多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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