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从玉华
沙龙在座:
白而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楯清华当代中国研究室社会学专家
刘牛北京一媒体社会法制部记者
陈婧武汉大学99级新闻系学生
据7月30日《新快报》,为治理村内屡禁不止的卖淫嫖娼现象,今年3月,广州市冼村村委会和冼村街派出所联合制定了一项“土政策”:将抓获的卖淫嫖娼者在村内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抓嫖现场照片、卖淫嫖娼者真实姓名等。“公示嫖娼”后,卖淫嫖娼者纷纷逃离冼村,令该村治安状况大为好转。卖淫嫖娼能公示吗,这一做法是否侵权?
●白而强:村委会和村街派出所联合公布嫖娼者照片和真实姓名的做法,毫无疑问是侵犯了嫖娼者的隐私、人格等公民权。至于是否侵犯了肖像权还有待斟酌,因为对侵犯肖像权的定性是看它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显然,这一点不符合。法律是严肃的,一个卖淫嫖娼者在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同时,并不排除他受到法律的保护,仍然享有《民法通则》赋予的公民权。法律是公平的,哪怕一个死刑犯在病危时,社会都得竭力抢救。“公示嫖娼”的做法,把法律简单地情绪化了,这就像当年把罪犯捆绑起来拉到街上游行,满街的人指指点点,还有人扔鸡蛋、砸东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话也是把法律情绪化了。
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人为什么要卖淫嫖娼,为什么要“包二奶”,很多都属于社会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范畴问题。但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常常对法律的期望超过了法律应有的承受力。现在一些官员带着小秘公然出没,饭桌上,没有黄段子饭菜不香,整个社会不以为耻,反认为这很正常,这是法律能简单解决的吗?
●李木盾:我认为这一做法很滑稽,这能最终解决问题吗?解决了冼村,能解决全国的问题吗?据统计,政府、警察抓获的卖淫嫖娼者只占到总数的十分之一,就算是把这十分之一都“公示”出来,还有大量的漏网之鱼。再说,这些卖淫嫖娼者逃离冼村,能保证他们搬到别的村就不再干这些勾当?你能在全国范围追踪这些人,张榜公布这些人?
显然,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强抓强管解决不了问题,如果社会问题真这么简单,这些问题早就解决了。
我相信,做这些事的人,他们都心知肚明自己的做法是主流社会所不容的,但是在陌生人中间,道德问题就不那么重要了。你不能指望用“熟人社会”的游戏规则来解决“陌生人社会”的问题。现在也没有人能对这样的社会疾病开方子,哪怕他是最优秀的法学家、社会学家。
●刘牛:当人们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不了问题时,就会诉求于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手段,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讨债公司”、“黑保安”等怪事。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我大学是学法律的,很多同学毕业后都分到了基层。在乡镇,他们比谁都懂法,可执行任务时,他们经常会用变相的违法手段来达到效果。连他们自己都说,罪与非罪、黑与白就一步之遥。显然,当法律缺席或者法律无效时,就得找法律以外的别的法子。也许个人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才是卖淫嫖娼的“终结者”。
●陈婧:我们不能否认:“公示嫖娼”这一“土政策”的确对打击卖淫嫖娼颇具功效。“公示嫖娼”甚至高过了一般司法机关打击卖淫嫖娼的效率。这又让我回想起初中老师一项很有功效的发明:全班每周公选课堂上私下讲话能手,并张榜公布名单。这无异于给我们这些孙猴子上紧箍咒。这两种方法异曲同工,无论大人小孩都有着最基本的羞耻感和自尊心,利用这一点人性来规范社会道德行为于理可行,尽管这种做法有悖法律精神。现代法律与情理的冲突,也体现了多元社会的尴尬与无奈。
“公示嫖娼”:现眼的不只是嫖客
李甘林
冼村和冼村街派出所可能以为,这样做能显示出他们的大手笔、大气魄,并且能使该地区的卖淫嫖娼现象在短时间内绝迹。平心而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能够使冼村的卖淫嫖娼现象有所收敛,但他们恰恰忘了,这种做法不仅同样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违法的。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既然已经对卖淫嫖娼制定了明确的管理处罚条款,那就应当严格按照该条款进行处罚。在这里,村委会是没有执法权的。派出所虽有一定的执法权,但这个权力必须被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许可的范围内,并且这一切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切实做到程序和处罚结果的公正。如果我们一些执法者无视法律规定,采用诸如冼村村委会和派出所这种“公示嫖娼”的办法的话,那么丢人现眼的就不仅仅只是这些卖淫嫖娼者了,它还包括我们这些执法犯法的执法者们。
如果我们对一些执法者打着文明和法律的旗号,事实上却又做着不文明的、甚至违法的“正义”之举视而不见的话,那恰恰是对现代文明和现代法治的绝妙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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