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蔚)一患者手术后感觉不适,后经再次手术,竟从体内取出一块碎玻璃,患者认为最初的那家医院对自己造成人身损害,遂起诉医院。近日,西安新城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要求被告赔偿患者6.5万元。
原告乾县赵先生诉称,15年前,他因土壕倒塌受伤,在西安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出院后多年,一直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年4月,他在另一家医院再次做手术,竟然在前次手术部 位取出一块碎玻璃。为此,赵先生将西安市中心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1万余元。而被告辩称,虽给原告做手术属实,但医院不能确定原告体内玻璃是医院过错造成。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院尊重原、被告意愿主持了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医院赔偿赵先生6.5万元,医院不再对患者于此之前在该处治疗所引发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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