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凤”疤痕案一审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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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2日13:54 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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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四小凤”之一的朱婉玉诉南京儿童医院侵权一案,昨天在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审结,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错,使原告面部留下疤痕,但仍驳回其整容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医院自愿补偿原告2000元。
1999年8月11日,朱婉玉出生,在四胞胎中排行第三,因患颅内出血、红细胞增生、肺炎等症,朱婉玉出生后一小时被送入儿童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医院在朱婉玉的两 眉间粘贴标有床号的胶布做标记,在其眉心上方输液,现朱婉玉前额部有萎缩性疤痕,经鉴定,该疤痕形成不排除输液所致的可能,但不能认定系胶布粘贴所致,不构成残疾。法院认为,因输液时被告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导致药物外渗,致原告前额部形成局部组织疤痕,被告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目前尚未因前额部疤痕实际发生损失费用,且自然生长可能使疤痕淡化,现无法确定原告是否会因疤痕产生损失费用及具体数额,故不支持其诉请。(庆坤 小娟 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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