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月生、李从荣、李自其3人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12年零6个月、10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0元、1000元,随案移交的赃款9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去年11月,李月生、李从荣、李自其(均系保山农民)3人相约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黎贡山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境内捕杀老鹰(即高山兀鹫)。由李月生、李自其二人先从施甸 带着一只诱鹰(高山兀鹫)来到泸水县古登乡亚碧罗村后山头猎捕高山兀鹫。此后20余天中,李月生、李自其捕获了一只高山兀鹫,后二李又下到村子里找村民和某(另案处理)商量共同捕猎。双方谈好每捕获一只给和某5元人民币(羽毛钱),捕获3只分给和某一只的肉,由二李负责捕杀,和某负责背水买米。几天后,李从荣也从施甸来到二李猎捕处,于是3人遂开始合伙捕杀。此后,李自其因回家做农活,将捕获的11只高山兀鹫的羽毛(含抓获的那一只),以每只9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湖北人,共获赃款990元。后李从荣、李月生又共捕获15只高山兀鹫。今年2月5日,怒江州森林公安局泸水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猎捕高山兀鹫的现场将被告人李从荣、李月生抓获。当场缴获8只高山兀鹫活体(含施甸带来的一只诱鹰活体)及少量羽毛。8只高山兀鹫活体因羽毛被拔、体质虚弱等原因均已先后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月生、李从荣、李自其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高山兀鹫26只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3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李哲 李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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