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滨州8月1日讯 (记者尹珂 通讯员赵凤良 房帅) “多亏了法院主持公道,我可以将妻子的骨灰取回家了。”今年7月3日,王某得知法院宣判他胜诉后,心里得到一些安慰。
1995年至1998年,王某在滨州一批发市场从事副食批发业务,雇用张某为其打工。经营期间,双方产生了感情。因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张某的父亲极力反对。1997年,张某与王某到张某老家温州,并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
一年后,王某与张某重新返回滨州,张某的父亲得知后,便强行把女儿带回了家。张某因承受不了思想压力而上吊自杀身亡,张某的父亲在没有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女儿尸体火化。王某得到消息后,多次向张某父亲索要妻子的骨灰,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要求保管妻子的骨灰,并要求张某的父亲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属于合法婚姻,按原、被告双方居住地的传统习俗,妻子死后,其骨灰一般由丈夫保管,此习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遂判决张某的父亲将女儿的骨灰交由王某来保管,驳回王某其他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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