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孙中海实习生万先海)8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阳诚在校园内被碾轧致死”一案下达终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数额予以变更,由原来的40万改为16万。七旬翁痛失独子打官司去年5月28日,坂田小学4年级学生方阳诚,在校园内被龙岗区布吉荣丰包装材料厂的一辆人货车轧死。方阳诚的父亲方老先生、母亲林女士遂将该人货车司机胡某和龙岗区布吉荣丰包装材料厂起诉到龙岗法院。本报曾于4月20日A5版以《七旬翁痛失独子再打官司》作了报道。一审判决厂方赔偿40多万
据方老先生介绍,由于坂田小学在课间休息时间允许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并通过学生活动区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鉴于方家的实际情况和事故的原因,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方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7259.27元,精神抚慰金40万元。对此判决,荣丰包装材料厂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中院改判为16万元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死亡补偿费”的确含有精神抚慰因素,酌定其死亡补偿费为20万元是适宜的,一审判决的4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上赔偿费用由一审被告人胡某负担80%,坂田小学负担20%,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荣丰包装材料厂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向被上诉人支付人民币209670.47元的80%,即167736.37元。接到中院的判决书后,方老先生感到很不理解,并表示要继续寻求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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