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业内人士指出,它有助于从司法角度有效制止当前大量存在的“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1986年,国家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是年9月,一家集体企业——沈阳防爆器材厂宣告破产。从那时企业职工、厂长还谈“破”色变,到现今,破产越来越多地进入我国市场经济 生活中,并成为那些资不抵债、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法律机制,历史已经大大向前迈进了。但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毕竟颁布于16年前,除了针对的对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许多基本概念的界定比较含混外,还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所出现的许多新情况超越了现有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逐年增多,法律适用难度加大。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的首次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新的破产法又不能及时亮相的情况下,出台这样一个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在多元化利益格局下,不同利益主体总会利用现行游戏规则为自身利益最大限度地进行博弈。一旦法律不能及时应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种博弈的不良结果往往超出人们的想象。所谓破产,本是对已经发生的破产状况(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后的认定和处理,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减少损失)的表现。但令人忧心的是,在我国,破产还成了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的一些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护身符。而且手法五花八门,如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压价处置有效资产再申请破产等等。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及其下属的破产企业与其最大债主银行之间利益关系的尖锐对立。“假破产”案件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钻法律的漏洞之外,还与地方保护主义密切相关。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想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即便受理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破产申请亦将被裁定驳回。它还加大了对直接责任人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今后“破庙”里的“方丈”想甩手走人也难像以前那么痛快了。总之,该规定从内容上严格规范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同时加强了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建立了破产监管与善后管理制度,大大增强了现行破产法的可操作性。
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破坏企业信用机制,损害国有资产,该规定意图从案件受理源头上制止破产逃债意义重大,但是能否根除恶意破产现象恐怕还要两说。毕竟,此次规定还是在试行的企业破产法框架内进行的司法解释,对企业破产实践中一些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仍亟须立法加以解决。而且,如果政府不能从企业彻底退出,管自己该管的事,让法院独立断案;如果企业不能真正建立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那么在实践中,解释和执行这一规定时也很难保证不走样。所以,要对恶意破产说“不”,有了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坚决地、不打折扣地执行则更显重要。(盛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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