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消息 《法制日报》报道:现在一些政法机关遇到疑难案件,“时兴”搞测谎,甚至认为它的证据效力远远高于其他的证据。测谎仪真的那么灵吗?对此,有研究诉讼法的专家连声说“不”。专家还强调,测谎仪在我国的使用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测谎仪已在我国造成冤案
测谎仪又称“心理测试仪”,其发明已有100余年。1991年初,我国正式立项研制测谎仪,同年5月研制成功。但这项技术在我国当代诉讼活动中公开应用却还是近年来的事。普遍认为,它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然而,有专家提醒,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出现因相信测谎结果而造成冤案的例子。在昆明市公安局办理的杜培武案件中,鉴于杜不承认自己杀过人,侦查人员遂将杜带到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心理测谎。经两次测试,结论显示杜说谎可能性在90%以上。在有测谎结果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后,侦查人员加强了对杜的审讯,最终酿成了错案。
测谎技术未获普遍认同
据悉,对测谎结果的证据价值,国外长期以来存在反对的声音,而且多数国家都不许使用。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不宜采纳测谎结果作为证据的原因主要有几点:
——测谎技术的基本前提还没有得到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遍承认。这些前提是:说谎与清晰的情绪反应之间有直接而牢固的联系;情绪反应与生理反应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作用。
——测谎仪测谎结果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主观因素。首先,取决于测试人员基于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的测谎水平。其次,测试人员在试验准备阶段和在实际反应的时间里对被测验人的观察。再次,测试人员分析、判断测试结果的能力,解读测试图表的水平,对测试结论具有重大影响。另外,被测试人的心理素质、智力程度、身体状况也都对测谎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测谎结果容易被误认为“客观证据”或者“科学证据”,进而迷信、盲从这些测谎结果,造成错误判定。
测谎结果不能用作证据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9月10日公布了《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使用。这一批复表达了这样的信息:对测谎结果必须抱有慎重态度。
专家进而指出,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测谎结果是单独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测谎结果总是与被测谎人的陈述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将被测谎人在测谎过程中的陈述作为证据,并将测谎的结果作为判断这一陈述是否真实的依据,这样,最终依然是测谎结果在证据的认定和事实的判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难以避免错案。
专家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即使测谎仪的准确率高达98%,但对于那不准确的不到2%的人来说,其后果也往往是灾难性的。
测谎先要征得嫌疑人同意?
目前应当如何对待测谎结果呢?有专家建议,稳妥的办法是:
(1)不允许将测谎结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2)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但测谎结果只能用来排除犯罪嫌疑人有罪,但不能用来认定其有罪。如果将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话,进行测谎还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
(3)法院在审判阶段不应当使用测谎仪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也不允许在决定是否采信某一证据时将测谎结果作为考虑的因素。
(4)基于前述理由,不允许检察官起诉时或者审判过程中提出被告人在审前曾经被测谎的情况和结果,以避免对法官产生不良影响。
方唐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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