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程军祥杨艳珊实习生底璐)眼下,深圳不少商场都设有专供小孩游玩的游乐场,大人购物时,小孩子在游乐场嬉戏玩耍。8月3日,柴女士到新一佳彩福店购物,让4岁的儿子在商场里的游乐园里和小朋友们一起玩耍。不料,她儿子在这里被别的孩子撞伤。家长: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昨天上午,记者见到柴女士一家,他们正带着受伤的儿子在儿童医院接受治疗。柴女士告诉记者,3日下午2时15分,她带着儿子小尚尧购票进入新一佳彩福店内的奇乐儿儿童乐园。见儿子玩得非常开心,柴女士就到商场里的美容院享受 免费洗脸美容。不到20分钟,就听见儿子的哭喊声,她赶忙跑出来一看,新一佳一员工正抱着儿子走过来,儿子的左眼睛红肿得厉害。该员工告诉她,儿子玩耍时,被一名从滑梯上滑下来的12岁男孩撞了左眼。事发后,小尚尧疼得哇哇大哭并不停地呕吐,柴女士和商场办公室进行了简单的交涉以后,立即和商场员工乘坐的士车将孩子送到市儿童医院。由于小尚尧视力下降,呕吐多次并带血,医生建议去市中心医院做CT。后来,儿童医院根据检查初步认定孩子“左眼外伤、急性溃疡”,医生怀疑其眼球、脑部、口腔均有积血,并在当天晚上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当晚,小尚尧住院进行治疗。新一佳:我们有一定的责任昨天上午,新一佳商场彩福店一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提及这件意外事件,这位负责人也表示遗憾。她说,事发后,游乐场营业员马上带受伤的小孩,找到柴女士并一同把小孩送到了深圳市儿童医院。商场派专人一直跟在小孩的周围,并及时协助家长对小孩进行了治疗,当晚,商场还垫付了2000元的住院费。第二天,商场相关负责人带着水果还到医院去探望了小孩。这位负责人认为,此事商场有一定的责任,两个小孩的父母也应该承担责任,特别是柴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更应该负有责任。但是,在该事件中,三方具体该负多少责任,这需要法律作出裁决。
昨天上午10时10分,记者来到出事的游乐场,看到这个名为奇乐儿的游乐场仍然在营业,里面有许多小孩在玩耍,一些大人在游乐场外面等待。游乐场旁的“游戏规则”表明4岁以下的小孩必须由大人陪同,至于如何陪同则没有详细说明。同时,游乐场也没有表明多少岁以上的孩子不能在此游玩。律师:游乐场应负主要责任广东海信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认为,在这件事件中,游乐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王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对未成年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其监护人是父母,但在这样的收费儿童游乐场所中,其主要监护人应是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商场设立儿童乐园的目的和宗旨,就是让家长在购物消费时把小孩放在这里,让小孩游玩。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应对小尚尧的人身安全进行监管和保护,特别是当时两个游玩的男孩父母均不在场。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父母进商场买东西是消费行为,小孩子购票进儿童乐园玩耍也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位当事人的父母要不要对此事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呢?王律师认为不用。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里有关民事侵权责任的规定,大男孩没有对小男孩构成侵权。因为构成侵权的行为必须:1、行为必需违法;2、必须有后果;3、肇事人必须有主观倾向;4、损害结果必须与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事件中的两个小孩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判断认知能力,根本就谈不上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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