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照8月4日讯 没有证据竟擅自宣扬他人盗窃,被告人马某近日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元。
被告人马某与原告姚某系同村村民。2001年1月6日晚10时,马某在家中吵嚷,称姚某到其家中将她家的彩电抱走,因其当时在睡觉未能察觉。此时,该村村干部和村民等4人路经马某门口,马某向他们声称彩电被姚某偷走,系其亲眼所见。当晚11时许,村干部到姚家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擅自怀疑姚某将她家彩电偷走并在村中多次宣扬,严重侵害了姚某的名誉权,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 本报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