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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随意指认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7日08:24 齐鲁晚报

  本报日照8月4日讯 没有证据竟擅自宣扬他人盗窃,被告人马某近日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600元。

  被告人马某与原告姚某系同村村民。2001年1月6日晚10时,马某在家中吵嚷,称姚某到其家中将她家的彩电抱走,因其当时在睡觉未能察觉。此时,该村村干部和村民等4人路经马某门口,马某向他们声称彩电被姚某偷走,系其亲眼所见。当晚11时许,村干部到姚家中
询问情况,姚称绝无此事。1月8日,姚被当地派出所传讯,但未有证据证明马某家彩电系姚所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擅自怀疑姚某将她家彩电偷走并在村中多次宣扬,严重侵害了姚某的名誉权,理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报记者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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