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雪通讯员崔立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宣判,驾驶709路中巴车造成行人死亡的司机翟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今年2月9日11时许,709路中巴车司机翟鑫驾驶709路陕AF3312号中巴车,由东向西行至文艺路口,此时尹女士正好骑自行车经过,翟鑫刹车不及,将尹女士撞倒在地。后尹女士被送到医院抢救,8天后因重型脑颅损伤死亡。事发后,交警认定翟鑫负全部事故责任,翟鑫
法院审理认为,翟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是初犯和偶犯,并能积极救护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