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民谭述仁先生近日来信反映:我在郴州长富利超市购买的一个电话本带有磁片,先后3次在出该超市店门时报警器报警,被超市保安当成小偷强行搜身,扣留,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我曾要求该店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遭对方拒绝。
据家住郴州市红旗里邮电宿舍一栋的谭先生介绍,长富利超市就在他家的对门,超市开业不久,谭先生在那里买了一个带有一小磁片的电话本,就是这块磁片,谭先生前后3次被 当成了小偷。
第一次是2001年12月21日。那天中午,谭先生从超市买了台浴室暖风器,付款后出检查口时,报警器忽然响了起来,随后超市保安把他带进了一间屋子,谭先生被搜身。搜完之后,保安对谭先生说可以走了,谭先生再三要求对方出具证明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遭拒绝。谭先生要求见经理,对方随便找个人来,此人对谭先生大吼大叫。后来,燕泉路派出所来了3个人,谭先生向他们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和正当要求,派出所的同志要求超市出具证明,可对方并没有出具。最后,派出所的3位同志为谭先生出具了一个证明其清白的书面证明。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谭先生又去该超市买几双袜子,出门时报警器又响了,于是又遭遇了跟上一天几乎同样的情形。搜完身后,谭先生问怎么办,对方答复说:“我帮你销掉电话本上的磁好了。”谭先生信以为真,以为今后在超市就出入平安了。然而,2002年7月6日,谭先生去桂阳县办事,路过长富利超市桂阳店,便进去看看,出门时,报警器又响了起来,遭遇又是跟前两次一样。谭先生说,这三次经历,自己遭受了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前两次,一次是中午下班,一次是星期六,都是人流高峰时,围观的人很多,都以为谭先生是小偷。直到今天,谭先生上街,还有人对他指指点点。
前两次事情发生后,谭先生曾就此向郴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反映,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消委的同志在协调处理时也要求超市答应谭先生的要求,但遭对方拒绝。7月6日桂阳店的事发生后,谭先生认为自己的遭遇完全是因郴州店对磁片销磁不彻底引起的,而且磁片也是该店售出的电话本里面的,郴州店应承担相关责任。8月4日,谭先生向超市递交了书面要求,要求该超市书面检讨,并在超市张贴,还自己以清白,同时要求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8月5日,谭先生又去该超市接洽,超市一位姓禹的副总经理接待了他,禹先生说待了解情况后再给予答复。8月6日,记者采访了禹先生,对于谭先生的事情,禹先生表示:作为商家,我们将在全面准确地了解事实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顾客的合法权利,与谭先生认真协商,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律师提示
律师何秋林认为,谭先生因非自身过失而被超市保安搜身,自己的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遭受了非法侵害,超市一方应承担相关责任,满足谭先生的合理要求。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谭先生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袁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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