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方图的是钱,一方图的是色,一对相差42岁的男女,终于为钱而反目。前天,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现年27岁的女子张某离异后,在去年上半年搭识了69岁的单身汉任某。当时张某在静安寺附近一家娱乐总汇做服务员,任某经常光顾。张某曾应任某邀请,数次到任某独居的家中过夜,事毕后任某每次给张人民币二三百元。去年12月30日,张某主动打电话,与任某约 会共进晚餐,尔后两人一起回到任某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她悄悄起床,从任某西装内的口袋里摸出皮夹子,窃取了人民币、美元、港币等现金,约折合人民币5000元。
第二天上午,任某醒来发现西装口袋里的钱包已空空如也。任某电话追到张的家中,索要钱款,并扬言如不见面就要到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张某在其朋友的陪同下与任某碰了头,当场还了500元,答应余款部分3个月内还清,并写下了欠条。3个月到期后,任某打电话给张,要求张兑现承诺,而张某则表示无钱可还。
数日之后,任某向警方报了案。警方打电话向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投案自首,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事后张某坦承,由于自己没有固定的职业收入,好赌的她手气又差,在外欠了一屁股债。她嫌任某抠门,每次苟合所得报酬与心里价位相差甚远,故偷了任某的钱包,料想老头也不敢自找麻烦去报案。至于上次还给任某500元是因为她偷了钱包后,慌忙中把自己的皮包遗忘在任家,为了稳住任某,她写下欠条,等拿到皮包,便将承诺搁置脑后。(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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