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蕾 实习生 谢璐)身为法院书记员的胡晓文在协助审判员办案过程中竟大“吃”涉案款,短短两年内吃掉了离婚当事人3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这名贪财的书记员已被新都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今年35岁的胡晓文原系彭州市人民法院书记员。经法院查明涉案事实如下:1999年11月,在承办彭州市三邑镇宝棠村村民林某诉莫某离婚案中,胡晓文先后两次暂收了林某支付 莫某的经济补偿费8000元,并全部挪作己用。此后,胡隐瞒事实真相,制作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经济补偿费3000元。2001年4月6日,在向原告送达判决书时,胡晓文谎称只判决经济补偿费3000元是为了早日结案,另5000元仍要支付给被告人。但至案发时,胡晓文仍未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
2000年9月,胡晓文在承办彭州市竹瓦乡村民周某诉谭某离婚案中,收取了周某支付谭某的孩子抚育费3000元,最后判决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其子抚育费1000元。然后胡晓文将其中一份判决书的抚育费从1000元改为3000元,并盖上蒙阳法庭的核对章,于2000年12月向原告周某送达。2001年2月,被告人胡晓文将抚育费金额为1000元的判决书向被告谭某送达,但未交付1000元抚育费。3000元全被胡晓文侵吞和挪用。
1999年9月至2001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晓文在31起离婚案中收取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共计1.1万元,均不按规定上缴院财务室而挪作己用,时间均已超过3个月。
2001年1月~12月期间,被告人胡晓文在6起案婚案中收取一方当事人缴纳的涉案暂存款共计16700元,不按规定上交,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亦未付给一方当事人,全部挪作己用,时间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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