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海菊)8月4日,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讨“吉利”,视政府的三令五申为儿戏,在市区内乱燃乱放烟花爆竹,却讨来坐班房的苦头。
8月4日,是枣强县第二建筑公司承包的衡水市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胜利新村两栋回迁楼动工的日子。一大早,该公司职工李某、张某就放起了“二踢脚”、“开天雷”、迎宾礼炮。桃城区分局的人民路派出所和商贸城派出所组成的执法小组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某、张 某带回商贸城派出所。当天上午9时,衡水市区中心街“居岭面食中心”开业,为讨“吉利”,老板赵某高兴地点响了“烟花小组合”、“闪光雷”、“礼花弹”,没想到炮声未停,人民路派出所和商贸城派出所执法小组的警车呼啸而至,将赵某“请”到了人民路派出所。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赵某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某和张某分别被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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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并下发《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市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六,其余时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严禁在国家机关、火车站、汽车站、楼房阳台、公众聚集场所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两响、起花炮、手持花等升空类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铁管炮、拉炮、摔炮等药量多、危险大的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经批准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到该市烟花爆竹专营单位购买。对违反“三限”(限时间、限地点、限品种)规定乱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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