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廖桂金 孙仲) 因为一字之差,厦门一市民和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把官司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前天,双方又在法庭上争得口干舌燥。
陈姓男子是同安人,去年元月11日,他购买了一份平安保险公司的“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年交保险费30060元,附加短险年交保费429元。陈某指定的生存受益人是自己,身故受益人为妻子XX琴。陈某交了一年的保费30489元,6天后,保险公司交给他的保单上“身 故受益人”却写为“XX碧”,差了一个字。
对此,保险公司称是打字员误打,并说他们曾积极补救但陈某不予配合。而陈某说,保险公司的“笔误”害得他被人胡乱猜疑,名誉受损,家庭更是闹纠纷,因此要求判保单无效。
一审开元区法院经审理后提出,陈某发现错误即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是保险公司未予及时更正、解决。法官认为,保单的这一主要条款严重违背了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保险公司未及时予以解决,过错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一审判保单无效,同时,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返还陈某30489元保费,并按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上诉理由是:陈某诉求的是无效之诉,而一审却当作缔约过失之诉来审,审理对象超出诉求,适用法律也错误。同时,保单笔误并非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要件,更不会导致整个保险合同无效。而陈某坚持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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