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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厅、酒店吃饭,丢东西的事情时有发生,店方是否应该赔偿?日前,市南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物品遗失纠纷
案,对人们从法律上认识这类问题颇有启示。
消费者金某诉称,2002年5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他与女友到佳世客麦当劳分店用餐,他将西服脱下放
在椅子的靠背上,手机放在西服左侧内下边的口袋内。快吃完饭时,他发现手机没有了。他找到大厅服务员说明手机丢失并报
案。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同类手机一部或者相应价金1960元,负担诉讼费及代理费
。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时金某与其女友坐在靠墙处,他与女友相对而坐,将自己穿的西装搭在椅背上,用餐的顾客较多
。不久,金某向麦当劳员工讲,其手机放在西装内侧衣袋不见了,随后又报案。
法院认为,公民在社会活动中,应在法律和契约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享受权利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此条规定的理解不能任意外延,不能让一个餐厅的
经营者无条件地对顾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承担保管义务。显然,让餐厅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携带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不符合法律规
定。再者,让餐厅经营者对顾客衣服口袋内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亦不合乎情理。金某与麦当劳之间亦没有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
,金某并未委托麦当劳保管物品。因此,本案中,麦当劳并无过错,对金某手机丢失不应承担责任。金某的手机放在其西装口
袋内,在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其手机的丢失,是他自身保管不善所致。另一方面,对于金某所述手机丢失的事实,亦难以认定
。金某口袋内的物品,麦当劳无从知晓。金某只能由其女友和朋友作证其丢失物品,其作证的效力亦存在缺陷。法院依法判决
: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金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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