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1日讯(通讯员 李健 许莉 记者 田连锋 实习生 郭万盛)一卖淫少女竟念及“同窗”之情,欲强迫自己的同学进行卖淫,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他人卖淫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17岁的被告人赵某系无业人员,曾被诱骗从事卖淫。2001年11月,在莱芜市从事卖淫的赵某与无业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进行预谋,欲将赵某原职业中专的同学高某带到莱芜市,强迫其卖淫。2001年11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赵某纠集胡某(犯罪时未满16岁)及张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但鉴于其犯罪行为系未遂,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有立功表现,法院遂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