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达州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达州渠县“天龙”招待所强迫3名初一女生卖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卖淫、拐卖妇女儿童、协助组织卖淫、包庇等罪名被处以刑罚。其中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61岁的主犯周华忠死刑。此外,两名涉案公安人员因犯嫖宿幼女罪和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3年,缓刑3年。12名被告人还被判决偿还3名中学生医药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0741.1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2月27日,达州市通川区某中学初一年级在校女生朱某、李某、周某(当时均不满14岁)因穿耳环孔,被老师批评。3人怕被父母责骂,离家出走到渠县一酒楼找工作,老板没收留她们。但在该酒楼打工的肖渠中却暗中盯上3人。他将3人骗到“天龙”招待所,在被告人周华忠的安排下,未满14岁的朱某被推下火坑。
3月2日下午,周华忠通过某宾馆的经理又将被害人李某带去该宾馆客房部。同日下午,周华忠又给被告人王伶安排,嫖宿被害人周某。此后,在周的安排下,又有多人对3幼女进行嫖宿。学生朱某因此染上了性病。
法院还查明,在短短的两个月中,周华忠经营“天龙”招待所大肆安排嫖宿,获利3000多元。(王陈 本报记者 李迎春 实习生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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