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东 通讯员天明)一起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却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三次处理也没有得到解决。8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因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不力的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纠纷所涉及的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6日晚上11点左右,本市人杨某推着坐在轮椅上的父亲从西外大街北展剧场出口出来,当二人由北向南步行到斑马线南端时,北京市公共交通总 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简称四分公司)的司机张某正好驾车在此处掉头。张某发现斑马线的轮椅后,将车速降慢并向右打轮,试图从轮椅旁边通过。但汽车右前角还是撞上了轮椅,张某没有察觉继续驾车前行六七米,听见喊声后才停车。随后,受伤的杨父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杨父的伤情符合车祸过程中受钝器性外力作用所致。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曾经3次处理,但不能确定事故责任。杨某及亲属8人随即起诉四分公司,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四分公司司机在汽车距离轮椅四五米处就已经发现了斑马线处的轮椅,但仍然撞上轮椅,又是在行驶了六七米后听见喊声才停下。基于此,法院认定司机在发现情况后所采取的措施显然不力,对事故后果造成的损失应该负责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四分公司赔偿杨某等8名原告各项损失30余万元,并承担7000余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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