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8月12日讯(记者 张坚栋)烟台一居民小区的六户居民,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存在脏乱差及乱收费现象,长期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小区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这六户居民告上法庭,居民也提出反诉请求。近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定的六户居民败诉并驳回其反诉的判决结果。
1997年12月,烟台海港新村小区幸港街115号的六户居民与烟台海港物业公司签订了一 份住房公约,公约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业务范围有,接受产权人委托,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有偿维修,并负责小区的卫生清扫、代收垃圾、绿化管理、治安防范等多种有偿服务。从1999年7月起,六户居民应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5元,但六户居民一直拒绝交纳。
六户居民在反诉中认为,不是不交费,而是小区物业管理存在脏乱差和乱收费现象。在其楼南有一米多高的垃圾山,长满杂草,孳生蚊蝇,致使他们夏天不敢开窗,因此小区无权向住户收取管理费。他们还要求物业公司退回卫生押金及利息,停止小区对外来车辆的乱收费,要求原告对擅自停暖、停水向他们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的新兴产业,目前尚无明确立法,发生纠纷应按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物业公司虽以公约形式约定了管理职责,但对管理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确约定。居民楼南堆放的垃圾属房屋开发公司堆积,并未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不属物业的管理范围,产生的后果也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另外,居民提出的乱收押金、随意停水、停电、停暖等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与本案不能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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