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13日电(记者傅丕毅李良鸿)宁波海事法院日前一审审结“明月”轮碰撞舟山响噍门跨海大桥案,
法院判决“明月”轮船东赔偿施工单位530余万元。
据了解,舟山响噍门跨海大桥全长951米,是目前华东地区最长的跨海大桥,也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
据宁波海事法院介绍,2001年10月20日下午,“明月”轮从宁波镇海到舟山定海船舶三厂进行航修,15时
25分到达定海响噍门大桥西南侧水域通过大桥时,左舷与5号桥墩发生碰撞。
碰撞事故发生后,大桥业主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也积极与“明月”轮船主就索赔事宜进行磋商,但无结果。为此,
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明月”轮,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了700万元担保,“明
月”轮获释。2001年11月29日,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以“明月”轮在退潮时操作不当发生碰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判令丹东吉祥船务有限公司、丹东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因触碰事故引起的桥墩修复费用、大桥工程延期损失等经济
损失11745384元。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2年2月5日、6月4日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确认原告施工已经取
得港监部门的许可且施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对于事故责任,法院认为,船长操纵船舶过失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
,相关证据表明,大桥业主即原告方面对于过往船舶疏于警戒,事故发生前后,未按规定在明显处显示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桥
墩的警示,原告方的警戒船也未在“明月”轮驶入之前或当时进行正常警戒、阻止该轮进入并锚泊在危险水域。另外,原告报
请港监发布的《航行通告》中所述施工地点比较笼统,没有标明施工地点准确的经纬度和禁航水域的范围,故事发前“明月”
轮锚泊位置是否属于可航水域并不明确。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失。最后,法院经综合分析认定,
“明月”轮方面应对此次事故及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原告方应承担20%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要求享受出于航运业特殊风险而设立的
具有从业保护和鼓励性质的“责任限制”,法院经审查确认责任限制条件成立。由此,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丹东吉祥船务有
限公司赔偿原告舟山通途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14609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