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成华法记者刘云飞)一个两岁的小孩掉进厂区公共厕所的大粪坑溺死。孩子的父母以“粪坑”主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为由,将铁道部第二工程局机械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77715.5元。此案将于近日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
事件两岁小儿淹死公厕原告蒋春艳在诉状中称,今年6月21日,蒋春艳和丈夫领着才两岁多的儿子黎雨昊,到位于成都市八里庄的中铁二局机械厂走亲戚。吃完午饭,小雨昊和 该厂其他小孩从家属区进入厂区玩耍,随后掉进厂区公共厕所淹死。第二天早上,一个体运输户发现了其尸体。原告粪坑裸露埋下隐患蒋春艳说,厂区与家属区是互通的,被告方对家属区人员进厂区没有进行管理。同时淹死小雨昊的公厕是一个深达2米、宽1米、长期裸露在外的大粪坑,对任何人都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告对此安全隐患却没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应对雨昊的溺死负法律责任。被告厂方不担任何责任昨日下午,中铁二局储运部的法律顾问王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对雨昊的溺死,厂方没有任何责任。首先,在厂区与家属院相通的铁门边贴有“仓库重地、闲人免进”的提示;其次,铁门和厂区都不是公共通道,不供小孩玩耍;再则,与雨昊一起玩耍的小孩方某证实,雨昊是踩在其肩上爬墙进去的。因此由此可确定厂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小孩的溺死仅是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律师说法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鑫小雨昊的溺死,家长、厂方都有责任。从家长方来说,小孩只有两岁多,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家长应对其实行监护,但小雨昊独自出去玩,失去了监护人的有力监护,因此,家长有监护不力的责任;从厂方来说,厂区其实是一个准公共场合,在这样的地方,有这么又深又大、裸露在外的一个坑,其实是一个严重的安全隐患。作为厂方,应该及时消除这样的安全隐患,本案说明厂方在管理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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