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8月14日专电(记者毛朝敬江毅)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别让按揭购房中的虚假证
明“陷阱”给套住了!
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介绍,最近,成都市一消费者邹女士投诉说,因售楼小姐怂恿她在按揭购房中开假证
明,白白损失了4000元钱。
邹女士反映,今年7月17日,她在成都西门附近看中了某房产公司正在发售的一套44.45平方米的小户型房,
在售楼小姐的诱惑下,当场签订了购房合同及按揭的“补充协议”,并交了1万元定金,约定按揭购房每月应付637元。邹
女士签约前便告诉售楼小姐,自已离婚20多年,至今孤身一人,每月只有430元的退休金收入。售楼小姐爽快地对她说:
“这好办,你在收入证明400元前加个1,不就成了1400元了吗?”邹女士说,单位在外地,盖章有些困难。售楼小姐
又说:“你随便找个单位盖个章就算数”。
邹女士回家越想越不对劲,自已开虚假证明可又无偿还能力,银行追偿账务只会找自已不会去找开发商。她找人细心
推敲了开发商的那份“补充协议”,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已掉进了开发商设置的“陷阱”!因为“补充协议”中规定:购房者
按揭如银行审查不合格,必须选择其他3种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三个月分期付款、交房期内分期付款)支付余款,如购房
者在15日内拒绝作出选择,则视为单方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房价总额20%的违约金,按邹女士的购房总款12万余元
计算,违约金就是2.4万多元。如果侥幸通过了银行审查,但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足额月供支付,开发商有权收回
并处置所购房屋,购房者最终只得落个钱、房两空。
第二天,邹女士去退房时,售楼小姐却说她违约了,要罚款4000元,邹女士眼看着自已的4000元钱一夜之间
化为乌有,便嚎啕大哭,但这些都没有用,最后她被迫写了一份“因家庭困难,无力按揭购房,自愿认罚”的退房申请。
事件发生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很快派人对房产市场上的这种现象作了进一步调查核实,结果发现,在目
前的一些房产市场上,按揭购房虚开个人收入证明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人员为了把房子推销出去,事先不
说明银行按揭对购房者收入的要求,不讲按揭购房中的风险。为此,有关人士特提醒广大消费者“按揭购房,量力而行”。同
时,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及售楼人员的监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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