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14日消息:一无照从事拼丝生产的业主,因未对生产区内的热水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一女工 严重烫伤。8月2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某先行赔偿原告丁某医疗、交通、误工、护理、营养、住宿费等计8 5661.6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尚应支付62361.69元。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沈某系从事拼丝生产的业主,但其在事故发生前并未领取营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沈某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开业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告虽对雇员进行过一定的安全教育,但其车 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雇佣关系中因事故发生的民事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说明 原告有重大过错,其就应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问题,可待日后治疗及评残后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