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4日讯(记者 高明 实习生 上官燕)在对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中,济南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和济南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都参与行政执法而引发冲突。双方据理力争无果后,昨日下午,两部门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簿公堂,一了真假是非。
据了解,今年4月间,济南市市中区质监局在对山东建工集团和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所承 接的两处建筑工地的塔式起重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济南市建筑安监站之前已对该设备进行了安全监督检测。质监局认为安监站没有检验资质属于越权违法行为,在五六月间分别向安监站下达了《整改意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安监站作出“停止违法检测行为”和“罚款1万元”的处罚。安监站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常职权时却遭到质监局的违法行政越权干预,于是在6月25日一纸诉状将质监局告上了法庭。
开庭审理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各自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原告安监站称,国家建设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发布的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令中都明确规定了原告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检查的合法管理职权;被告质监局则拿出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的规定据理力争。
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检测资质问题。被告质监局称,安监站未经资格认可,检验人员无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属违法检验。原告安监站反驳,安监站检验人员都是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机械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完全可以承担检测任务;况且国家、建设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等法律法规并未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检验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测作出过规定。
由于本案涉及到的是两个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且双方都能拿出各自行为的适用法律法规,使得本案审理及最后裁决变得异常困难。经过长达近4个小时的庭审,最后法庭决定择日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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