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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15日09:06 黑龙江日报

  据哈尔滨市公安“110”统计,今年以来哈尔滨市共发生20余起“飞来横祸”:

  ——7月30日16时10分,位于哈市南岗区的大世界百货零售批发市场入口处,掉下一块装饰用的铁皮,将一青年男子的右臂和右腿砸伤。

  ——7月30日,哈尔滨市61中学的围墙下,13岁的学生阎迪在翻过围墙到校园里捡球时
,被栅栏刺入右肋,不幸身亡。

  ——7月31日7时30分许,在南岗区宽城街与花园街交口附近,45岁的徐凤梅女士被莫名其妙的电流击中,左上臂被击出两个洞。

  ——前不久,一名上初一的男孩只因玩累了,在一酒店门前的灯柱下坐了一会,就被电流当场击死。事过两周了死者的父亲仍穿梭在酒店、电业和市政部门之间而找不到责任方。

  这些“飞来横祸”只能让无辜市民吃“哑巴亏”吗?

  据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李延军律师介绍,该事务所每年都要接到好多遭遇“天灾”或“人祸”者的控诉案件,许多市民并不知道在许多“飞来横祸”的背后,是有法可依的。他说,有些事件看似无法预见,但其实是属于应该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事情,造成人、物损害,是有理可循的。

  例如,6月28日,张某开车时,突然被一棵大树砸了个正着,车身已损坏,无法前行。据《民法通则》相应规定,如果是死树、或应当加固而没加固的树木或风力没达到足以刮倒大树的能力、树倒损物或伤人的情况,应当由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可向相关部门要求赔偿。7月1日,家住道里区的王女士下班途经某商场时,被此商场的牌匾砸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设物上的搁置物、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王女士可向商场要求索赔。7月3日,哈市某小学的学生李某在上体育课时踢足球,不慎将教室玻璃打破,碎片恰巧溅入另一同学的眼里,造成伤害。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该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家长共同承担。

  据了解,在哈市这20余起的“飞来横祸”中,多数都发生在单位和城市的公共设施上,而在受害人追究责任时,却很难找到责任人,有的是多头管理,有的却是“三不管”。然而,法律自有公道,该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该再在受害者的身上雪上加霜。 (宗军 本报记者 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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