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证的错误而导致与新的婚姻擦肩而过,林岚一气之下将办理离婚证的某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2万元,从而引发了一场行政侵权赔偿官司。
本报讯 8月7日上午,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林岚状告某镇政府不服婚姻登记(离婚)的行政诉讼案。法庭经过调查、辩论等阶段后,原告方最后表示要求被告方补充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方则表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 官随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离婚证年龄有误
1997年12月16日,林岚与丈夫吴某感情不和,双方一起在福安市某镇政府民政办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办人员审查了有关的手续之后,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就填发离婚证两份,林岚与吴某各一份。据林岚回忆,1993年底,林岚与吴某登记结婚,当时未提供身份证明,在某镇民政办登记时,所写的出生年月与离婚证写的相同,都是1971年,但与户口簿的不符,当时未提出。办理离婚证时,民政办收回了结婚证。
再婚失败与离婚证错误有关?
林岚离婚后一直独身未再婚。今年初,经别人介绍与台湾省高雄市洪某认识,接触后双方都有好感,随后准备结婚。今年3月20日,双方持有关手续来到福安市城阳乡民政办开具结婚办证手续。然而,民政办主任审查后,认为林岚离婚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户口簿的不符,而且无证号名称表述,也未填林岚身份证号码,以及女儿的姓名等,财产处理栏也未填写,所以拒绝办理婚姻证明手续。
经过这样一个啼笑皆非的过程,洪某认为林岚人品不诚实,拒绝听取林岚的解释,拂袖而去。这桩婚事就这样告吹。林岚内心备感委屈和痛苦。于是,林岚于今年7月5日一纸诉状将福安市某镇政府告上法庭。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
针对林岚的起诉,某镇政府提出了反驳意见。
第一,原告起诉的离婚证系1997年12月16日所作,且其诉状中所述当时办理离婚证时其亲自到场,并领取了离婚证,应当知道答辩人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原告在诉状中无任何物质损失的陈述,仅简单提出要求赔偿,从诉状中丝毫看不出原告有何种物质损失的存在,该项诉求无相应事实的支持。原告与台湾人洪某关系如何,现不得而知,如原告诉状中所述双方因故婚事告吹,原因也可能是多种的,将所谓婚事告吹的责任归结到被告方身上,无事实依据。同时,原告诉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无相关法律依据。(张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