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实习生段占伟、通讯员贾峰)日前,石家庄市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出《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通告》以及从宽处理的意见,决定在法律限度之内,对9月30日以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可以宽大处理。
按照通告,凡是作案后或被批准逮捕后潜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越狱逃跑的犯罪分子和从看守所逃跑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通告还说,对于主动举报在逃人员线索,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或劳教人员,或者提供在逃人员线索或协助抓获在逃人员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给予适当奖励,对协助抓获重大在逃人员的,给予重奖。
在《关于违法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从宽处理的意见》中,对投案自首的从宽处理做出具体规定:按《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如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判处缓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羁押。
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刑罚的最低幅度内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在刑罚的最低幅度内量刑;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如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考虑处罚。
依法应判死刑的,如主动投案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处死缓;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对被批准劳动教养已投所执行或未投所执行逃跑的在逃人员,主动返回劳教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可视情节从轻处理;有立功表现的可所外执行或不予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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